侍應藏打火機被指是電槍 官稱難證意圖裁定脫罪

蘋果日報 2020/12/29 13:40

打火機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去年11月大三罷行動期間,警方於將軍澳驅散示威者,聲稱在一名侍應身上搜出電槍,侍應因而遭拘控。審訊時辯方指警方撿走的其實是一個火機,案件今於觀塘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少玲指,市面上有出售與涉案裝置外型相同的打火機,雖然涉案裝置可作點煙,亦可用以襲擊警方,惟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的唯一意圖屬後者,故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家葦(28歲),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3日藏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指,拘捕被告的警員何祖權證供清晰、合乎邏輯,他亦承認未能記得案發細節,亦不記得有否從被告身上搜出煙盒等物件。
被告沒有自辯,但其友人黃小姐曾出庭作供。梁官認為黃的證供亦清晰,作供時神態直率、自然,憶述示威發生時間及地點亦脗合警方的證供。黃供稱,凌晨時分與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吃宵夜,但其後二人聞到催淚煙,遂走進商場內躲避。梁官認為其說法合理。
黃供稱,當晚被告曾使用黑色打火機點煙,但她未能肯定控方撿取的黑色裝置就是該打火機。控方質疑黃已過百次看見被告以相同的打火機點煙,但仍然未能於庭上辨認它。黃解釋,被告點煙時慣性以手遮擋打火機,她避開煙味時亦會遠離被告,故未能留意打火機的外型。梁官認為黃的解釋或有可能發生,故接納她的證供。
至於涉案黑色裝置本身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梁官指它的外型與一般打火機類同,而辯方呈上的HKTV Mall截圖亦顯示市面上有出售與涉案裝置相同外型的打火機。梁官裁定涉案裝置並非攻擊性武器,因它可作襲擊警方,但亦可作打火機之用;而控方沒有直接證供證明被告的意圖屬前者,只依賴環境證供。
梁官又指,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反抗。辯方指出被告當時穿著紅色風褸,而拘捕警員何祖權亦忘記他是否穿著風褸。梁官認為,若被告的衣著如辯方所述,其打扮與一般示威者有異,因紅色屬鮮豔的顏色,惹人注目。加上被告前一天因踩單車而弄傷,若推斷他案發當晚意圖傷人或參與暴力行為,並不穩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752/20】
-----------------------------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蘋果》App,立即下載/ 更新iOS / Android
-----------------------------
支持蘋果深度報道,深入社區,踢爆權貴,即Like蘋果專題及調查組FB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