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投訴組去年收到9,079宗針對的士投訴個案,遠超過巴士的6,482宗,以及專線小巴的3,555宗。早前就有一名市民向交通投訴組投訴的士司機態度惡劣,雖然他提供了司機姓名及司機證編號,但仍不獲受理,原因是沒記下車牌號碼。投訴人認為運輸署應有足夠資料追查司機身份,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運輸署。
公署今日發表調查報告指,一般情況下涉及刑事罪行的投訴,交通投訴組會轉交警方跟進,其餘轉介運輸署。而運輸署處理的士投訴時,一般不會直接向被投訴司機發出勸諭信,因該署認為要向行為不當的司機施壓,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是向車主施壓,故一直只向車主發信,亦因此投訴人需要提供車牌號碼。
公署認為,向車主與的士公司施壓確實是具效益做法,因此認為投訴不成立。不過,公署同時認為運輸署應該提升服務質素,在向車主發勸諭信時,亦可同時向被投訴司機發勸諭信,此舉對警告的士司機亦有正面作用。公署又建議運輸署應設立機制監察每名的士司機的投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