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馮志凱昨未有到庭,他被控於2016年8月10日戒毒期間虐打唐狗,再以繩綁頸將牠拋落斜坡,又用水喉掃射,最終唐狗慘被虐待致死,口腔及肛門佈滿蛆蟲,腐爛至無法剖驗。
原審裁判官在控方上次覆核刑期時,將原先四個月的量刑起點增至六個月。律政司昨申請起點大幅增至12至14個月,及要求上訴庭為虐畜案定下較高量刑起點,指這類案破案率只有約20%,望上訴庭為公眾發出正確信息,「為唔識得為自己發聲、依賴他人照顧既弱小生命,為佢哋主持公道」。上訴庭認為難一概而論,「喺街捉隻老鼠浸死佢、燒死佢,又點處理」。
本案協助法庭提供意見的大律師則指,虐畜案件量刑指引需有靈活性,現時裁判官判刑會考慮涉案動物種類,如虐龜案判刑往往比虐狗案輕;故此受虐動物是寵物抑或是野生動物,判刑有否分別,上訴庭需慎重考慮。
案件編號:CAAR4/17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