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持刀辯稱為清理連儂牆 退休漢襲擊途人囚兩個月

蘋果日報 2020/07/02 00:00

普通襲擊連儂牆抗暴之戰曾遠全

去年7.21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無差別傷人,同月27日市民發起「光復元朗」遊行抗議。有退休漢當日用生果刀刺傷男途人,事後聲稱攜刀是為了清理連儂牆,他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裁判官葉啓亮今判刑時指,清理連儂牆之說不合理,被告至今仍堅持無辜,更自言是受害者,毫無真誠悔意,最終判他監禁兩個月。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曾遠全(68歲)被指於去年7月27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249至251號元朗廣場外的行人天橋上,襲擊謝姓男子。謝的腹部事後有輕微割傷。
辯方大律師陳文慧求情指,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葉官裁定被告襲擊傷人罪不成立,僅普通襲擊罪成,故判刑時不應考慮被告行為造成事主傷勢。
陳文慧又指,被告不懂閱讀網上新聞,不知當日元朗有遊行,帶刀只是為了清理連儂牆。惟當日被告在街上「見到好多奇怪嘅人」,並誤會事主向他拍照,遂舉機反拍事主。陳又指,被告已遭還柙23天,其間受到極大壓力及懲罰,具有阻嚇性。被告承諾,以後不會再去一些容易發生爭執及危險的「連儂牆地方」,以確保不會重犯,冀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惟葉官直言,辯方指被告隨身攜帶生果刀為了清理連儂牆,說法並不合理。葉官亦不同意辯方稱事主沒有受傷的說法,因為不論被告當時是刻意刺向事主,抑或僅是持刀恐嚇,事主已明顯因本案而受傷。
官准保釋上訴 惟指理據薄弱
葉官又指,被告表示案發前後均沒有喝酒,並非在酒精影響下犯案,而且毫無真誠悔意,沒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的基礎。此外,本案涉及使用武器,故社會服務令亦非合適判刑選擇。惟念及被告年屆六旬、沒有案底,最終判他入獄兩個月。
辯方表示,將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為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結果。葉官批准被告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可離港,但明言證據確鑿,上訴理據薄弱。
控方案情指,當日事主與朋友結伴健身後途經元朗廣場,其間發現被告舉機拍照,於是尾隨他到行人天橋,發現被告仍在拍照。雙方理論及爭執期間,被告用涉案生果刀刺向事主腹部。
【案件編號:TMCC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