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蘋果》取走大批文件 高院下令雙方共同檢視 如屬保密及新聞資料須交還

蘋果日報 2020/11/19 00:00

搜報館蘋果日報法律專業保密權

警方今年8月大肆搜查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以牽涉港區國安法罪行與詐騙案為名,檢走大批物件。壹傳媒及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取回新聞材料與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案件今聆訊,《蘋果》一方質疑,警方當日派出200警力大舉搜查報館以及相關公司共19處地方,法律代表根本無法監察警方整個行動,又批評警方利用國安法手令,檢取與國安法罪行無關的物品,屬非法執行搜查令。最終法庭下令將檢取得來的資料封存,交由雙方代表共同檢視評估,如屬LPP及新聞資料,須交還原告;若有爭議,則再由法庭定奪。
原告包括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行政總裁張劍虹、行政總監黃偉強、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以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等,共涉及九宗訴訟,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Simon Westbrook、許紹鼎等代表。被告是警務處處長。
代表《蘋果》的Simon Westbrook今早表示,希望法庭在處理警方申請前,首先處理手令的合法性事宜。有關手令是根據國安法簽發,警方只有權搜查並檢取涉及國安法控罪的資料,但警方卻同時取去關於串謀欺詐的資料,質疑手令是在非法的情況下執行。惟法官陳嘉信最終決定先聽取警方陳詞。
Westbrook及後又謂,不論警方當日所檢取的資料有否表明是LPP,但當中一定包括新聞材料,警方必須交還有關資料。他指出,警方當日派出逾200警力搜查《蘋果》大樓,連同其他相關公司的處所,共有19處地方被搜查,《蘋果》的律師實在不可能仔細監察整個搜查過程,更遑論即場判斷所檢取的資料是否LPP,不同意警方所指,當日未有表明LPP則等同放棄有關權利,要求重新表明有關資料屬LPP。

警方認為應交由指定國安法法官檢視及判斷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狀王鳴峰甫開庭便質疑,《蘋果》對當日搜查及檢取的資料有誤解,指警方當日檢取的423項包括電腦資料中,只有70項被表明享有LPP,警方從未開啟審閱。但餘下未有表明LPP的物品,警方已經開始並且持續檢閱。王指《蘋果》至今仍要求表明所有被檢取的資料皆為LPP,不知是誤解還是假裝誤解。
至於餘下警方未檢閱的70項資料,王今要求法庭作出指示,由雙方同意、並在雙方在場及第三方技術人員協助下,共同開啟有關電腦、硬碟等LPP資料,及後由《蘋果》檢視,並提出基礎及確立有關資料是否屬LPP,若有分歧,則交由法官判斷。王強調,警方不會檢視LPP資料,但若《蘋果》以「大包圍」方式表明所有資料皆屬LPP,做法不可接受,是濫用法律程序,影響警方調查。
王續指,警方欲盡快啟動調查,但《蘋果》大包圍表明所有資料屬LPP後,卻不提供協助辨別何謂真的LPP,警方無法坐視不理。王並指,由於所檢取的資料與國安法罪行有關,非常敏感,認為應交由指定國安法法官檢視及判斷,不應交由第三方法律人員審視。

官謂秘密已不慎洩露 《蘋果》代表:只需將貓放回袋中

至於未有及時表明屬LPP的逾353項資料,王表示警方已開始且持續檢閱,「一旦檢視,則不再屬於LPP」,並指這是《蘋果》於手令執行當天放棄的權利,不可在現階段警方檢取資料兩個月後,才赫然表明所有資料屬LPP,直言這是錯誤做法。至於《蘋果》一方所要求取回的新聞材料,王則認為不應在現階段處理,因有關申請只牽涉70項封存的LPP資料。
對於《蘋果》一方欲重新表明所檢取的資料為LPP,法官陳嘉信問到,既然警方已經審閱有關資料,現階段才提出申請會否太遲,並謂「the cat is out of the bag」,喻意秘密已不慎洩露了;但Westbrook回應指,若被檢取資料並非自願交出,即使當時未有表明是LPP,該權利其實並未被放棄,「只要將貓放回袋中便可」。
及後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狀戴啟思表示,希望法庭首先處理手令的合法性,再決定涉案資料是否LPP或新聞材料,否則若法庭最終裁定手令非法執行,則現階段所處理的程序便毫無意義。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李家怡則指,張的兩部電話、一部電腦遭警方檢取,且當時已表示是LPP資料;希望法庭將命令範圍擴闊至不單止LPP,還要包括新聞材料,以保障新聞自由,況且手令根本不包括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

官:資料非自願交出 即使未表明屬LPP亦不等於放棄權利

資深大狀王鳴峰反駁指,警方沒興趣保留原告的新聞材料,若對方想取回,大可向法庭另作申請,而非要求擴闊本命令的範圍。他並向法庭呈上所檢取的文件清單,透露當中包括商業登記記錄、非僱員泊車證、基金捐款單據等,要求原告交代這些是否LPP或新聞材料,並稱這是原告的責任。陳官留意到清單上其中一項是「電腦」,問如何單憑「電腦」二字去辨別是否LPP等,王回覆:「他們或許知道或不知道,我不知道。」
最終陳官接納原告申請,擴闊命令範圍至涵蓋新聞材料,因手令只授權警方檢取公司賬戶等商業資料,不包括新聞材料。若法庭接納警方的說法,將對原告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害。陳官明言,新聞材料理應受到保護,與訟雙方同時審視LPP及新聞材料不會招致額外訟費,亦不會對警方造成不公,更可避免潛在訴訟。
雖然警方要求命令只包括表明LPP的70項資料,但陳官接納原告陳詞,命令擴闊至包括當日檢取的所有資料,不論有否表明過屬於LPP,當中包括45部電腦及3個伺服器。
陳官解釋,只要相關資料並非自願交出,即使當刻未有表明是LPP,亦不等於他們放棄有關權利,「貓可以放回袋中」。警方及後在陳官的指示下作出承諾,參與審視及判斷有關資料是否屬於LPP或新聞材料的法律人員,不會參與有關案件的刑事起訴程序。
此外,原告向法庭申請修改申索書,縮窄手令範圍至只限國安法相關資料、以及加入賠償等條款,法庭未能於今天處理。案件押後,待雙方商討聆訊日期後再排期處理,預計審訊3天。
【案件編號:HCMP1217-1222、1239-1240/20】
-----------------------------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 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蘋果》App,立即 下載/ 更新 : iOS / Android
-----------------------------
支持蘋果深度報道,深入社區,踢爆權貴,即Like 蘋果專題及調查組FB專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