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條例》,居屋單位除非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補地價,否則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房委會可酌情批准業權轉讓的申請,業主去世是常見的理由之一,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成員王坤指繼承物業不涉買賣,不必補地價。
王坤認為,如果原告能證明物業是他出錢購買,被告便難以抗辯,除非被告以綠表申請居屋,是有人威逼或欺騙她。王坤表示,申請人買得居屋後不入住,是「有少少問題」。
另一名委員黃成智則形容,白表申請人由親屬以綠表申請居屋屬「偷步」,他將去信房委會,討論是否就此違規行為提出罰則。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