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被告于宗耀(圖),被控於去年5月17及18日,在深水埗明愛醫院骨科及創傷外科病房內,三度聲稱替22歲男事主檢查,以藥膏及濕紙巾替他揉抹下體,其中兩次直至射精。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裁決指,事主證供出現矛盾,其供詞及庭上證供講及第三次非禮事件的時間有出入,他聲稱遭被告手執下體非禮達35分鐘,根據事主手提電話紀錄,其間他曾撥出三次電話給銀行及母親,為時1分鐘和10分鐘。
根據事主證供,首次被非禮後,仍兩度尾隨被告進房,法官認為事主反應不尋常,事主不願報警,亦沒有查找醫生姓名,就算事發時發現醫生掛上名牌亦沒有注目察看。至於被告在事主報警後短時間內15次致電事主求見面及原諒,但被告在對話中沒作任何招認,被告被指曾向事主跪下求諒,但法官不會以此裁定他有罪。
案件編號:DCCC11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