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的合法性問題昨天終於有了一個終局的裁決。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房委會把公屋商場及停車場設施出售予領匯及把領匯上市的做法並沒超越房委會的職權範圍,更沒有違反房屋條例。
對於終審法院的裁決相信沒有太多人感到意外。較早前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已先後兩次裁定領匯上市並沒有違反房屋條例,而且理據也相當清楚;在沒有新的論據、新的法理依據下,終審法院作出同樣的判決其實是意料中事。
我們期望在訴訟告一段落後,房委會及特區政府能盡快重新安排領匯上市,令房委會盡快得到數以百億元計的現金,減輕它的財政壓力。
雖然公屋居民盧少蘭女士透過司法途徑反對房委會出售屋邨商場及停車場、反對領匯上市失敗,但是我們並不認為盧女士及支持她的團體是在濫用司法程序,也不認為有關訴訟只是在製造麻煩。正如我們一再強調,把政府資產私有化、把公屋商業設施私有化是重大的政策措施,直接影響二百多萬公屋居民的生活及福祉、直接影響到數以萬計商場租戶的生計及生意前景;公屋居民及屋邨商場租戶,對政策表達關注、表達不同意見甚至透過法律程序保護本身的權益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根本不存在所謂濫用法律程序的問題;而若果利益受影響的人不能透過司法程序討回公道,香港的司法制度怎麼能保護市民的權益、市民的權利呢?更何況領匯上市涉及重大的公共政策原則、涉及政府私有化政府資產這個基本政策,政府理應為這樣的政策尋找最堅實的法理基礎。領匯上市訴訟及終審法院的裁決正好為私有化政策提供法理基礎,怎麼能說有關訴訟是無謂或濫用司法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