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地政總署月前發現有人涉嫌在幹華小築附近霸佔官地起樓後,亦只能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1)條發出命令,要求對方在3個月限期內將官地還原,若違反命令最高可判監6個月罰款50萬。問題是上述條例並不容許即時檢控,故假若富商「聽話」,願意在限期前還原官地,當局便無法作出任何懲罰。
張達明指《土地條例》只檢控不聽從法定命令的事主,原意是避免市民因不熟悉官地範圍致誤觸法網,但今次個案性質嚴重,可能造成安全問題。他認為地政總署應重視這類嚴重個案,並應派員加強巡查違法黑點。他指當局也可研究修例,例如容許當局對涉霸佔官地起樓的人士按《建築物條例》作檢控。張補充,假若政府對官地上的違法建築工程遲遲不採取行動,一旦發生嚴重意外,政府也有可能成為被索償的對象。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