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討論區網站內,網友pennygarnett說:「我呢個幾月,試過3至4次打畀人,但聽到另一個人嘅聲,撞鬼!」weoneone則建議一眾網友:「冇合約嘅,咪換台囉。」aj4ever更表示:「咁都得,叫佢賠錢啦。」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稱,在簽訂服務合約後,客人期望產品或服務可以應用,假如網絡故障頻密及嚴重,客戶可以對方毀約為由要求賠償。他稱,合約內的免責條款主要是限制賠償範疇,但合約內的核心服務不可以免責:「電話打唔到,客人可以要求賠月費,但係如果因為電話打唔到,且造成生意上的損失就冇得賠。」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