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首被告、即楊的債主榮殷財務有限公司後來接管丁屋業權,並向法庭取得售賣物業權。2004年10月,兩原告與首被告簽約購買物業,作價390萬元,並支付39萬元訂金,但須待地政處計算補地價費用,始能完成買賣。
地政處一拖便拖了4年8個月,至2009年6月始發出補地價通知書,但當時地價連相關行政費用已達296萬元,比2004年時的182萬高出六成。及至2011年2月,地政處更將補地價金額增至533萬元。首被告認為會虧損160萬元,不肯履行合約,原告遂興訟。
判詞稱,判任何一方勝訴,都對另一方不公平,既然已不能以原定價格交易,遂判合約無效,首被告只需賠償原告39萬元定金。不過法官明言,地政處責無旁貸,其延誤最終更令樓價升至原告無法負擔的地步,對他們嚴重不公,應予譴責,對原告深表同情。法官促請地政處盡速計算地價,以04年價格及合約價作基礎,為之前的不負責任和醜陋的行為作出補償,讓原告可重新商討合約。地政總署回覆稱,會仔細研究判詞。
案件編號:HCA9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