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行政局就是扮演共識政治的核心角色:代表當地社會最大利益和界別的人坐在行政局,最重大的政策和命令都以「港督會同行政局」(Governor-in-Council)決定作出和頒布。名義上,行政局只是港督委任的顧問,憲法上意見對港督沒有約束力,唯一規定是港督若不接納行政局大多數意見,就得將事件及其理由紀錄在案,呈交倫敦當局,這已有足夠的規範力量。當年草擬《基本法》時,有中方人士打聽,這樣的事發生過多少次;答案是絕無僅有,甚至需投票決定的情況也極罕見,通常反對聲音太大,港督就會暫時擱置,正合了「事緩則圓」的道理。後來,《基本法》第五十六條就保存了這個制度。曾蔭權委任哪些人入行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他能否真正尊重制度,接受行會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