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陸資企業】台政院通過修法: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重罰$639萬
台灣阻嚇陸資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轉述院長賴清德裁示,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
台灣行政院今舉行院會,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會後轉述院長賴清德裁示,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提高陸資企業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以及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的罰款,並就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方面,修法新增罰則,以阻嚇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行為。
陸委會修法說明指出,日前發生陸資未經許可投資台灣證券市場的事件,外界評論現行規定罰鍰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行為;陸委會也指出,本次修法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罰鍰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行為。
修法草案指出,本次修法除將未經許可罰鍰,提將由現行罰則12萬元新台幣(下同;約3萬港元)至60萬元(約15萬港元)罰鍰,改為重罰5萬元(約1.2萬港元)至2,500萬元(約638.9萬港元)罰鍰。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罰則由6萬元(約1.5萬港元)至30萬元(約7.6萬港元),調升至5萬元至250萬元,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的修法,將原本屬外國分公司者,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認許,改為不限外國分公司;修法也新增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的罰則,可處罰5萬元至250萬元罰鍰。
陸委會指出,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宜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裁處。本次修法增訂「微罪不舉」規定,讓原本無論情節輕重皆應處罰鍰的規定,修改至情節輕微者,得限期改善免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若違法陸資獲利超過罰鍰的上限,則可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再加以處罰。他說明,假如違法陸資獲利所得為1億元,主管機關可在1億元範圍內裁罰,相關機關可再做處罰。
Kolas轉述賴揆裁示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