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在高院指陳廷驊為了家庭和諧,2004年8月24日定下分產建議,三母女每人得30億港元。為免繳付遺產稅,先由長女陳慧芳(約64歲)及陳慧慧各收45億元,二人再撥15億元給母。余認為陳廷驊的分產概念一直是由女兒撥出三分一資產予母,令三母女所得均等。
陳慧芳所得主要是美國及香港物業,陳慧慧則獲分倫敦及香港物業,2003年時各約值45億港元。余大狀以花王俱樂部中「要獎金定獎品」作比喻,指陳慧慧曾問楊「要錢定物業」,終將13.09億元分予楊。楊事後將當中11.59億元贈予陳慧慧、外孫及作捐款,只實收1.5億元。
楊一方指陳慧慧所得資產2004年升值至近90億元,她理應將三分一即約30億元分予母親,但她隱瞞資產升值,只以45億元作基礎分錢。楊要求擱置陳慧慧將資產分給她的安排,要求重新以近90億元分三分一予她。陳慧慧否認隱瞞並指資產是父親給她的禮物,沒責任分給母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1739/10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