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昨發佈08年上市規則綜合諮詢總結,將會修訂部份規則,將現行上市公司董事禁止買賣所屬公司股份的限期,由目前業績公佈前1個月,延長至上市公司業績結束日起,至業績公告日期止,令董事每年的禁止買賣期將增至7個月。至於爭議較大的公眾持股量、一般性授權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三項諮詢,由於仍在評估中,將稍後再刊發總結。
港交所稱,共收到105份回應意見,是次先處理諮詢文件內的15項,新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行。
目前港交所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在4個月內公佈年度業績,3個月內公佈中期業績;港交所認為,現行在業績期前一個月禁止買賣,未必能夠防止擁有未經發佈股價敏感資料的內幕人士,做出損害市場行為,特別是在上市公司公佈業績前,故港交所決定,將上市公司董事每年的禁止買賣期,由現時兩個月延長至7個月。
至於H+A股公司,中證監要求A股公司在3個月內公佈年度業績,兩個月內公佈中期業績,1個月內公佈季度業績,每年禁止買賣期會由4個月延長至7個月。創業板公司方面,年度業績公佈期限為3個月,中期及季度業績則為45日,日後每年禁止買賣期亦由4個月延長至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