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女上司被告陳桂珍(56歲)為中銀前高級文員,昨承認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偷竊等四罪,指她於05年2至4月,收取李提供的4,400元,作為沒有阻止對方換取特別編號紙幣的報酬,以及指陳偷取一張編號為AS111111的100元紙幣。案件押後至本月26日,待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其間四名被告各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
辯方求情指,女被告獲上級撰寫求情信,她只換取微薄報酬,事後深感後悔,其實她於去年4月,曾經勸阻首被告。辯方又指,雖然女被告違反誠信,但只涉及換取一張紙幣,罪行較輕,希望獲判社服令。
案情指,案發期間首被告於中銀總行的保險庫任職配鈔部,負責分發紙幣到各分行,由於每札紙幣以一千張作計算單位,並且會隨機分發不同分行,除非分行要求散裝紙幣,有關紙幣才會指定分到該行。
首被告要求在港灣道分行任出納員的簡,定期向總行要求散裝紙幣,首被告一方面聯同徐,將註有特別編號的紙幣放進該批散裝紙幣中,送到簡手上,再由簡用普通紙幣換取該批特別編號的紙幣予首被告,成功替首被告換取面值30萬元的紙幣,首被告向簡提供合共5,000元,而向徐提供六萬元利益。被揭後,廉署在首被告家中起回逾13萬元的紙幣。
案件編號:ESCC382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