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鄭智聰撰信稱後悔,希望12歲少女X活出精采人生,惟X事後證實患創傷後遺症,更疑心染性病要服藥。她年幼遭父遺棄,母為聾啞人士,為買手機才充當援交。根據心理報告,被告不斷追求性樂趣,有中度至較高機會重犯。他自我放縱兼無知,認為於道德上援交比召妓佳。
區院法官陳廣池不接納壓力是犯案原因,對於被告指是X要求不戴安全套,法官認為是被告覺得X乾淨而不用。法官指網絡世界毒害人的性觀念,成罪惡溫床,法庭要保護少女免受利用。
去年8月29日晚,被告帶兩失蹤少女X和Y往觀塘賓館開房,職員懷疑有人未夠秤拒絕,被告遂轉戰將軍澳寓所。兩女一度拒絕口交被喝令離開,卻遭淫媒致電責備,惟有含淚折返並先後跟被告上床,各賺750元。被告早前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13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