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聽過七、八十年代的回鄉證上,會有人被蓋「嫖客」的印,以此為記,但倒不知是否屬實,還只是一些Urbanlegend。
對於通知嫖客老婆這做法,社會上有贊同也有反對聲音,是個人人權和私隱VS老婆知情權;男人多反對,女人多贊同。可是,也不是100%女人都贊同,有些早就心中有數,隻眼開隻眼閉的女人,真是寧願不知為妙,知道還要經歷或多或少的心情起伏,說不定還要花時間去搞保釋之類。
其實是頗矛盾的,在香港這個華人社會,原來嫖娼其實不違法,警方只能拉賣淫者,但如「一樓一鳳」的活動也不違法,只是道德不容,而法律上又不管制,一直處於一個Tobeandnottobe的尷尬局面。
通知老婆這一招,肯定會增加離婚個案,一為老婆心碎,二為老婆不費吹灰之力便找到離婚證據,最少從前裝聾扮啞的老婆不能再裝,真不知是好事還是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