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調查發現,於2008年2月,該名客戶被瑞銀追收孖展保證金後,決定將其在瑞銀的部份投資組合轉移至摩根士丹利亞洲,從而降低在瑞銀的孖展保證金貸款額。
而該客戶其實只須使用港交所(388)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等設施,透過簡單的貨銀對付安排,便可轉移投資組合;但瑞銀上述三名僱員卻於08年2月28日至3月26日間,與負責該客戶的大摩客戶主任及其助理互相協調,進行多宗場內對倉盤買賣交易。
在這宗個案中,瑞銀的沽盤與大摩的買盤先後82次進行配對,轉倉股份包括復星國際(656)、天工國際(826)、星辰通信(1155)及金山軟件(3888),但有關股份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
其中張蓓珍接獲該客戶指示後,便在港交所輸入沽盤,隨後立即致電該客戶在大摩的客戶主任,告知有關沽盤涉及的數量和價格,該客戶主任便安排大摩代表該客戶,以瑞銀所發出沽盤的價格或更低價格,從市場購入數量相若的相同股份。證監指有關行為構成虛售交易(WashSales),可能令市場受到誤導。
證監釐定三人罰款時,已經考慮到三人在處理上述對倉盤交易時,並無意圖操縱和干預市場,三人曾就有關事宜徵詢過瑞銀合規部門的內部意見。
不過,基於錯誤理解,三人沒有遵守該部門給予的意見。而證監已於去年9月對該名大摩客戶主任採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