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涉案色情網站「best161.com」替妓女賣廣告,如派出攝影師為妓女拍照,電腦程式員則協助製作色情網頁,警方拘捕各人時,部份被告否認指控,強調自己在網絡公司打工,對公司依靠妓女賣淫收入為生一事並不知情。
控方並不反對各人保釋候訊,除次被告有向當舖提供假資料案底外,其餘被告均沒有案底。
第三被告聲稱他每月須到深圳為貓狗拍攝多達八至九次,裁判官准他保釋期間可離開香港,但每周三次須到元朗警署報道,其餘被告則不准離港,各以現金10,000元保釋外出。
資料顯示,另一個色情網站兩名主持人,因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罪名,05年被法庭判監八個月,緩刑兩年執行,及罰款10萬元,成為首宗同類個案案例。根據本港法例,此罪最高可判入獄10年。
案件編號:KCCC468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