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2012年患上強迫症,辯方指她有定時服藥控制病情,犯案時未受病情影響,希望法庭不要索取精神科報告,因被告十分抗拒入小欖精神科治療中心。惟暫委法官練錦鴻認為有需要了解被告精神狀況以助判刑,故將她還押小欖,並索閱兩份精神科及背景報告才判刑。被告聞悉後輕聲哭訴:「我唔去小欖呀!」
案情指被告於2015年12月向姓徐家長自稱是補習教師,可提供服務,惟徐的15歲兒子不願補習。怎料被告傍晚於徐不在場下自行上門替其子補習,一小時後索900元高價補習費。少年從客廳抽屜取出1,000元,但她不找續,稱餘數待下次扣除,之後借故支開對方,偷走抽屜內餘下的9,000元。
被告在另外兩次補習時,分別偷走家長和家長家傭共逾8,000元現金及財物;其後她向兩間補習社應徵,向其中一間隱瞞有案底,令補習社讓她試堂並支付她450元;另一次則偷走補習社載有18名學生資料的登記冊,並以此聯絡學生家長,訛稱是其子女就讀學校的教師,指他們的子女英文差,提議由她補習。
有次被告在傍晚6時上門替學生補習,事前議好時薪150元,但她補習至午夜12時半始結束,並向家長索時薪250元,還建議收6,000元月費,家長最後支付1,500元打發她離開。被告於去年1月首次被捕,保釋期間仍於同年5月向一名學生家長指,可義務替學生作功課輔導,惟補習後卻索840元補習費。
案件編號:DCCC6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