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直指當行人過路燈「綠公仔」亮起時,行人理應有安全過馬路的權利,被告可能因看錯另一組交通燈號而衝燈,但當時隔鄰另兩條行車線的車輛仍在停車狀態。駕駛者必須留意路面情況,就算有途人衝燈過馬路,被告亦必須有讓步的準備,事主因被告數秒間的錯誤決定,導致右邊顴骨骨折,右眼逾一成視力永久受損。
法官又引述辯方求情內容,被告加入輔警20年,獲晉升為高級輔警,自1990年起與妻友發展游泳教學事業,擔任游泳總教練。
法官相信判囚會令被告的事業及輔警生涯結束,考慮他認罪、曾教授盲人游泳、及於童軍總會和少年警訊等擔任義工服務,終判被告監禁10個月及停牌六年。
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事發於去年10月25日晚上8時,被告駕駛一部600cc馬力的電單車,行經九龍城太子道西285號對開時衝紅燈,將由安全島行出馬路的事主撞至飛彈4.2米外路面,被告在28米外路面停車,現場亦無煞車痕。
現場附近商舖的閉路電視系統拍得,事主過馬路時,行人過路燈的綠公仔燈號正呈閃動狀態。
案件編號:DCCC4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