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成員求推翻藏氣槍定罪 指原審裁判官加入戰團盤問構成不公
劉康藏氣槍學生動源
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16歲男生劉康,於前年12月立法會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在金鐘「連儂牆」對開被警員搜出氣槍以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貼紙,去年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裁判官判他接受感化。劉康不服定罪,今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質疑原審裁判官「加入戰團」盤問上訴人,令上訴人感到審訊不公,直指「球證唔可以踢波」,又稱控方即使能證明上訴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亦須證明上訴人管有仿製火器是基於不法目的。
除上訴人劉康外,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香港民族陣綫發言人梁頌恆、在旺角騷亂案重審中全身而退的林傲軒等人都有到庭聽審。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稱,被告自辯時或感到有壓力,裁判官不應有如盤問被告般質問他,「因為球證唔可以踢波㗎。」他又形容原審裁判官像「著咗大律師嘅袍、大律師嘅假髮,加入戰團。」此舉令上訴人感到審訊不公。
李亦謂:「人就係人,會覺得自己問嘅最精彩。」他認為原審裁判官香淑嫻質問上訴人時,不自覺地陷入與上訴人對立的立場,裁決時又大量引用自己盤問被告所得的答案,從而裁定被告證供不可信,認為原審裁判官的作為「無可補救。」
上訴人在原審時辯稱,案發時帶氣槍到反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是為了自衛。李認為,即使控方證明此抗辯理由不成立,亦須證明上訴人管有仿製火器是基於不法目的,但控方無法證明這點,故裁判官不應就此裁定上訴人罪成。
法官黃崇厚指,上訴庭已就涉案控罪元素作裁決,與上訴方陳詞所言並非完全一樣,除非有案例證明該裁決沒約束力,否則他必須跟隨該裁決。李問法官,如果他能顯示控方欠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仿製火器具有不合法目的,上訴是否就會得直,法官表示同意。黃官稍後就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沒指出上訴人管有仿製火器是具有危險的犯罪目的,要求律政司說明;律政司一方稱,控方原審時指上訴人帶氣槍已超越自衛界限,認為裁判官裁決與控方案情相符。
律政司一方並指,上訴人一方原審時已提出抗辯理由,原審裁判官裁決指辯方「未能達致提證標準」只是表達上有問題,並非出錯。律政司一方亦強調,本案並非政治案件,原審裁判官考慮本案時抓住案情重點,不存偏差。律政司又指,原審裁判官提問上訴人只是為了澄清部份證供;但上訴人一方的大律師楊嘉瑋重申,上訴人原審自辯已甚為清晰,裁判官卻要他就同一問題回答數次,已非是要求上訴人澄清證供,而是在質問他。
上訴人被控於前年12月12日,在中環近添美道與夏慤道交界管有一支氣槍。案件於去年審結,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處18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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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0】守住歷史 拒絕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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