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終院受理上訴9月聆訊 各人可繼續保釋

蘋果日報 2018/03/21 12:04

反東北十三人終院許可

【更新】
【12:03】
終審法院向各被告批出上訴許可,案件將於9月7日聆訊,期間各人獲准繼續保釋,惟由於黃浩銘正就佔旺案的刑事藐視案服刑,故仍須還柙。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就新的判刑指引可否追溯至各上訴人;上訴庭當時偏離已有判刑原則的做法,對各上訴人有否做成重大不公這兩點批出上訴許可。另外上訴人提出法庭應否判兩名年低於21歲的被告,即林朗彥及朱偉聰即時監禁,亦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上訴人其餘申請理據,馬道立指已在雙學三子的重奪公民廣場案處理,或沒做成重大不公,故不批出許可。
【11:38】
律政司回覆指,本案的案情嚴重,應該判處即時監禁,類似的案例以6個月作為起點,馬道立質疑即使如此,本案的判刑也遠高於案例,律政司承認無法找到案例判處被告監禁12至13個月,指刑期長短可能有爭拗之處。
馬道立指出,若果上訴庭不能將新判刑指引追溯至本案,法庭就應該以當時已有的原則考慮判刑。律政司指當時適合的判刑是即時監禁,馬道立表示也有可能是判處社會服務令,要視乎案情,惟馬道立指本案案情的確與雙學三子的重奪公民廣場案不同。
雙方已完成陳詞。
【11:20】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狀李柱銘指出,上訴庭處理判刑時有兩處偏離一般法律要求,首先是上訴錯誤將「真誠悔意」視為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前題,而首席法官馬道立多次表示在黃之鋒一案,終審法院已經處理了這個問題,「真誠悔意」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weighty factor),但不是一個致命的因素(killer factor),沒有悔意不代表被告人一定沒有機會獲判社會服務令。
李柱銘又指政府提出覆核刑期,違反了不准「二次起訴」的普通法原則,馬道立指出按上訴人提出的書面陳詞,並非提出覆核的做法違憲,有關「二次起訴」的理據已在黃之鋒一案提出。
馬道立指出除非原審法庭的判刑出現了重大錯誤,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裁判官就判刑作出的事實裁定,另外有關新刑期指引的應否追溯至頒布前,這兩個議題也在黃之鋒一案處理了。但馬道立補充,法院有權重新審視案件的暴力程度。
【10:28】
因反東北撥款而遭上訴庭改判入獄八至十三個月的十三名示威者,今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以求推翻上訴庭的決定。各人早前先後獲准保釋,代表社民連的周諾恆今早指,本案被告已承受比一般非法集結案件更高的刑罰,倘若今次上訴許可失敗將即時入獄,相信所有市民及民主派人士均會與他們同在,「希望各位被告一陣可以落返嚟講佢哋想講嘅說話」。
周透露,他們的4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包括法官判刑時需考慮公民抗命的原因、市民有權行使公民權利、案件不應有追溯力及上訴庭法官不應以「重審」判刑。
13名上訴人為社工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前學民思潮召集人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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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易仰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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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仰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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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豁然、嚴敏華(李家皓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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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周豁然、梁穎禮、何潔泓、劉國樑及林朗彥(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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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潔泓(易仰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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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顯聰(李家皓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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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曉暘(李家皓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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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狀李柱銘(李家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