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接了一件有趣的job,某內地在港上市小型地產企業最近十分水緊,主要是需要付清某商業城尾數。大股東四出奔波,無計可施,只好找一些內地私人企業,把股票在內地抵押集資。筆者的內地客戶願以高息放款,大股東於是把一張張股票放在客戶面前作抵押。這裏先不談筆者的服務,這事故本身反映了幾個問題。
首先,內地小型民營地產商不似國營地產企業,還能以關係取得貸款,他們的借貸途徑仍十分有限。內地銀行收水時,他們先受其害,作為這些公司的小股東,必須小心;其次是,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需要抵押股票,公司中期業績現金僅1億元,公司財政不穩,股價是否已反映公司財務情況,而公司是否有「goingconcern」的問題?
按現時香港上市法例,大股東抵押股票必須披露,除非股票是抵押於「registeredfinancialinstitution」才可豁免。如果大股東在內地靜靜地把股票按於第三方,理論上是需要披露,但不按本子的話,香港監管機構亦無可奈何。
筆者這個job,其實還有不少法律問題需解決,例如整個股票抵押過程均在內地進行,股票未經轉名,究竟產權誰屬?借款人有沒有權力在大股東無力還款時在市場沽貨套現?
Uncle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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