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反黑警司行賄 兩夜場東主引冼錦華許仕仁案例
受賄洩密吳偉漢反黑警司欒其祥謝凱健
有「反黑警司」之稱的港島總區刑事總部警司吳偉漢,今在區院承認收賄包庇兩夜場。涉行賄的兩名被告的代表大狀,分別引用前高級警司冼錦華免費嫖妓案例,以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例,指兩被告並非幕後策劃的角色,而且指吳偉漢官階較低,要求法庭考慮。
47歲的次被告欒其祥過往共有17項刑事紀錄,大部份與賣冒牌貨有關。辯方求情時指,欒的案底已是多年前的事,期後他一直奉公守法。
辯方指欒生於貧苦家庭,11歲自內地到港後與母相依為命,中二時母親患病,他輟學工作賺錢養家,被告20歲時,其父親中風及後在內地離世,欒獨力照顧母親和與前妻所生女兒,生活困苦,但他仍努力穿梭兩地工作。
至2002年欒與友人在南京投資飲食業,卻遇着沙士,投資化為烏有,後來從事其他生意亦無起色。直至遇到涉案公司姓陳及黃藝兩大股東,兩人答應給他入股4%,他最初只做跑腿小股東,沒理日常運作,並在黃藝介紹下認識吳偉漢,知道吳會向黃提供協助,後因對黃愚忠而代為聯絡吳,惟他稱自己只被動角色,負責接受吳給予的訊息。
大律師求情續指,相比許仕仁貪污的「新地案」案例,本案被告的罪責較輕,賄賂對象是警司、官階較低,犯案手法比許仕仁案簡單。辯方亦引用高級警司冼錦華案例,指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是否主導,是否幕後操縱還是只負責交收金錢。辯方明言被告知道會判入獄,基於本案牽涉金額、賄賂官階等相較案例都比較輕微,而欒本身不是警務人員,刑責應較低,希望法庭以監禁兩年作量刑起點。
辯方指,本案被傳媒廣泛報道,令欒的家人承受莫大壓力,兩女兒身份遭披露,令她們上學等日常生活受影響。被告對此深感心痛,自認為未能好好保護女兒,他最終因而患情緒病,需看心理醫生。被告得到家人信任,妻女及朋友等撰寫求情信讚揚他是好丈夫、好爸爸,提攜後輩及尊敬關懷長輩,亦熱心公益,經常寄物資回鄉濟助鄉民,亦出錢出力幫助江蘇來港的同鄉。辯方形容被告本性善良,是一念之差犯案。
第三被告謝凱健(38歲)的大律師求情時同意,法庭一向把賄賂公職人員的案件看得重,但無一案例指出賄款金額是考慮判刑的主導因素,要考慮的是被告罪責如何、作案過程是否精心策劃、是否牽涉兩人以上、犯案時間長短,以及行賄的最終目的和得益等等。在本案中,謝只面對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指控,只牽涉單一事件,罪責明顯與另兩名被告有分別。
辯方形容,另兩名被告的聯絡方式「將第三被告拒諸門外」,兩人多次會面均與謝無關,謝要待兩人第11次見面才牽涉入案中,與他有關的賄款只有一筆11.4萬元現金。辯方認為謝的角色只屬唯命是從、隨波逐流的「人頭」,「罪責與另兩被告不可同日而語」。
大狀又指,謝僅是小角色,沒參與Golden的運作,被捕後已辭任MBC職位,只保留顧問身份。大狀認為本案的行賄安排並非十分精密,除吳外沒牽涉其他警務人員,金錢的流向亦不像陳裘大案或許仕仁案經過策劃。行賄以獲取「通水」的目的,都是避開有關無牌賣酒及陪酒女子涉違反逗留條件的突擊調查,兩者都不屬嚴重罪行,無牌賣酒亦通常以罰款處理。
大狀續以天水圍飛馬打假波的李威廉案為例,指還柙多時的貪污被告可判處社會服務令,而本案的謝已還柙約5個月。但法官認為打假波與本案案情完全不類同,辯方最終不要求法庭為謝索閱社服令報告。被告及妻子撰寫求情信,盛讚被告盡責及疼愛一對子女,被告則透露自己中學未畢業,學歷影響下做過幾份工都低薪,亦因生意失敗欠債。
辯方指,謝妻在國內的親人曾稱想在香港開設娛樂場所。被告因賺錢能力不高,可能因面子問題及不想失禮外家而隨波逐流犯案。他由被捕至今已20個月,妻子精神備受壓力並患上焦慮症及抑鬱。被告坦白向廉署招認,對成功檢控被告非常重要,其悔意不容置疑,希望法庭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再因其合作態度及妻子的情況額外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