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全提出的修例包括在草案詳題中,改以身份證明文件顯示的性別,代替原來要求以已接受整項變性手術後重置性別的寫法。陳另要求刪除條例詳題中關乎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外科程序描述。梁美芬及張宇人另提出要求加入條文,訂明神職人員無責任為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者主持婚禮。郭榮鏗則提出要求規定不得僅因婚姻的一方其後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而令該現存的婚姻被視為無效等修訂。
政府當局認為上述修訂都超出條例草案的範圍,曾鈺成裁定有關修訂不可動議。陳志全、梁美芬、張宇人和郭榮鏗均不同意政府當局就其修訂提出的意見,何秀蘭則沒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