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條例》訂明,裁判官有權在14天內對自己裁定的任何事項,主動重開案件,並對自己作出的決定加以覆核。法例沒有說明裁判官在甚麼條件下才可以主動覆核。「你可以話好兒戲,裁判官甚至乎唔需要解釋理由,佢認為有需要覆核就覆核。」律師黃國桐說。
主動覆核權只限於裁判法院,地區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案件,都只有在控辯雙方提出時才能覆核。裁判官主動覆核,通常是因為犯了技術錯誤。2003年2月,九龍城法院裁判官練錦鴻審理一宗藏毒案時,誤判緩刑,其後發現販毒罪名不得判處緩刑,同日隨即宣布覆核,改判社會服務令。
律師黃國桐說,裁判法院工作繁重,每天處理太多案件,容易影響法官的判決力:「裁判官好慘,日日審成百單案,有時感覺到佢哋審案嘅態度,好似快快趣清咗單案就算咁樣。」黃國桐說,裁判法院不似得地院及高院,社會色彩比較濃厚,量刑每多考慮社會價值,可以說是一個市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