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2016年11月2日,上訴人梁頌恆(33歲)昨由大律師郭憬憲陳詞指,梁當日合理相信憑自己身份,會獲准進入立法會宣誓,案發前有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協助開路,保安人員亦無阻撓他入會議廳,故梁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會議。及後會議轉場至會議室,梁多次叫保安員不要推撞他,顯示梁認為現場保安員阻撓他入會議室屬違法行為。
郭指衡量梁是否有罪時須先考慮保安員行為是否違法、梁是否只在捍衞自己進入會議室開會的權利。他沒有襲擊保安員,只是用身體擠開一條路,未超越前往開會所需的最低武力。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事件中有人暈眩及受傷召救護車,被告行為明顯超越合理可接受的暴力;只要被告有意圖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便構成定罪元素,毋須考慮是否真的破壞了社會安寧。法官押後頒書面判決,梁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HCMA303/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