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指出,終院已就條文的範圍作出詮釋,由於其所述原則並無依賴該案本身的獨特事實,所以根據普通法傳統,已可視作香港法院理應遵從的先例,亦即是香港法律的一部份。他認為警察明知相關法律基本上不能成功檢控該名男子,卻仍然堅持拘捕他,可能已構成非法拘捕。
黃又稱,即使《條例》是適用於網上言論,單純發佈謠言也不足以構成犯法,因為控方還要證明被告是明知該訊息是虛假,以及其目標是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憂慮。
警方2月回覆查詢時,曾指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只要有合理懷疑就可拉人,又稱有需要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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