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公司東主虛報查車牌用途認罪判罰款 官指僅貪方便與起底活動無關

蘋果日報 2021/06/23 18:10

查冊公司東主查車牌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

繼《鏗鏘集》編導因車輛查冊被拘控後,警方去年再拘捕一名查冊公司獨資東主,指他涉嫌查車牌時虛報用途,並且未經同意披露車主資料。東主今承認6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警誡下稱是應《蘋果日報》要求才進行查冊。裁判官水佳麗認為被告應事先向運輸署查詢,但相信被告不會再犯,亦沒證據指被告犯案與網上起底活動有關,判罰款6,000元。
被告伍偉新(51歲)報稱是自僱人士,承認去年5月14日至8月23日期間,為取得6輛車的車輛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即表示他申請證明書是為了進行法律程序。另外兩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名則獲撤銷。
裁判官水佳麗表示,查冊對香港金融異常重要,案情顯示被告為顧客進行查冊工作,僅從顧客收取微少酬勞。被告也許貪方便而犯案,在現今保障私隱的大前提下,被告不應罔顧申請表格選項,而是應先向運輸署查詢可否代顧客索取資料。考慮沒證據顯示犯案與網上起底活動有關,本案嚴重性較低,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涉及罪行亦沒有高等法院案例,判處每項控罪罰款1,000元,六罪共判罰款6,000元。

TVB記者撰信 指被告曾協助查冊以完成一宗重要新聞

案情透露,警方發現涉案私家車的車主資料於去年8月未得車主同意下被人公開,於是向運輸署職員查詢,發現被告填寫車輛細節證明書時稱用於法律程序,被告查冊時填寫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亦稱證明書上的資料均屬真實。
惟警方發現被告自去年5月14日至8月23日期間,取得6輛車的車輛細節證明書,每次均稱申請證明書是為了進行法律程序,惟其實屬虛假陳述。
警方於8月26日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係蘋果日報要我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說明書,我申請完資料就畀咗蘋果日報,啲紀錄全部save咗我電郵。」他又指一名任職壹傳媒的人著他查冊。他每次為顧客查冊,會額外收取38至53元不等,會視乎查冊項目是否涉及有限公司。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原本沒有案底,中五畢業後在孖士打律師行任職文員12年,然後開設查冊公司,為律師樓、會計師樓、傳媒提供查冊服務,以往服務的傳媒對象包括星島日報、經濟日報、信報及NowTV。一名TVB記者亦為被告撰信,指透過被告協助翻查地契,完成一宗重要新聞,記者望被告能獲得寬大處理。

查冊所得僅用於新聞採訪用途

辯方又指,被告事發後不再從事車牌查冊工作,重犯機會微之又微;而自查冊電子化實施後,他的收入銳減,低至月入3,000至4,000元。被告雖已考獲保安牌,但因身體關係,不堪任夜間保安,案底對其保安工作亦有影響。
辯方強調,本案與社會運動的起底案不同,被告沒有強烈政治取態;被告的工作僅是協助傳媒,以為查冊所得僅用於新聞採訪用途,沒意圖傷害任何人,且大部份涉案資料早於被告申請查冊前已在Telegram等網上公開平台公開,部份更早於2019年公開,惟被告於2020年8月才查冊,控方亦同意網上發佈及起底與被告毫無關係。
至於查冊時在申請證明書填寫「法律程序」一欄,辯方解釋被告只是貪方便隨意填。辯方又指,本控罪僅有兩個案例,其一是港台編導蔡玉玲,蔡最終罪成被判罰款,另一宗《大公報》記者則獲准簽保守行為。辯方認為判被告罰款已足夠,望能輕判被告,讓被告改過自新。
【案件編號:TMCC2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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