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中五生「黎明行動」被搜出彈簧刀 管有違禁武器罪成還押候判

蘋果日報 2020/06/18 12:45

彈簧刀大三罷抗暴之戰黎明行動管有違禁武器罪

網民去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進行三罷及堵塞各區道路。當天一名中五男生涉藏有雷射筆及摺刀,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及後修改控罪,僅針對男生藏有彈簧刀一事。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香淑嫻今裁定被告管有違禁武器罪成,押後案件至本月30日,待索閱報告後始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控方今年1月曾修改控罪,當時指被告吳銘揚(18歲)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一把彈簧刀。
官一度指被告將校服藏在背包內
辯方求情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為人善忘,母親常常要為他「執頭執尾執書包」。案發當天,母親不在香港,她對此感到自責。辯方亦呈上社區中心、教會及被告的中學教師所撰求情信等文件,讚揚被告樂於助人,經常服務社會。
辯方表示,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企圖使用涉案刀具作自衞、傷人或威嚇,加上被告品格良好,「冇乜理由突然認為佢係一個罪大惡極嘅人」。辯方亦呈上案例,指被告年齡不足21歲,可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香官一度透露,控方指稱被告遭警方截停時,校服藏在背包內。辯方明言全盤否認相關部份,而且該部份並非本案證供,否則辯方會質疑被告是遭插贓嫁禍。香官最終表示不考慮相關說法。
被告怕錯過學校考試
及後香官指出,被告案發時帶同涉案刀具到公眾地方;惟考慮到被告的年齡,決定先押後案件,待索閱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始作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原本押後至下月初判刑,惟辯方表示被告有機會錯過部份考試,希望法庭批准他保釋,並先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此後再索取其他報告。香官指被告宜向校方申請補考,惟辯方指被告的學校沒有相關安排。最終香官同意提早案件至本月30日判刑。
香官裁決指,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涉案彈簧刀,並且證明該把刀是違禁武器。香官接納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物理組)梁仲榮的專家身份,亦接納其證供,指其供詞誠實可靠。香官表示,涉案刀具外表看來就是一把摺刀,刀鋒可在按住刀具突出部份後彈出,而且不易收回。香官明言,該刀有多鋒利雖未經檢測,惟綜觀刀具的外觀、質感和使用方法等,認為該刀是武器,可以傷人,將刀刺向人體更可造成嚴重傷害。
辯稱是生火之用 官不接納
至於被告是否管有涉案彈簧刀,香官指本案罪行屬「嚴格責任罪行」,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保管及控制該把彈簧刀,已能成功舉證。根據同意案情指,彈簧刀是在被告的背囊內找到;香官裁決指,涉案刀具明顯是保管在被告背囊內,並由被告控制,而且被告知悉該把刀的一般性質及特徵。
香官續指,雖然被告辯稱彈簧刀是用作生火,惟該刀並非打火機或火柴等生火工具。雖然該把彈簧刀可供觀賞或收藏,甚至如被告所言作生火之用,惟這些均非涉案刀具的實際用途。香官指出,被告沒有在宣誓下道出刀具是用作生火,該說法亦沒有在盤問下得到驗證,因而法庭對相關解釋不給予任何比重。香官亦表示,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合理因由真誠相信涉案刀具只是用作生火。
【案件編號:ESCC2524/19】
記者 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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