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方訊息」暗示警員廢物被人厭惡唾棄 通訊局裁定《頭條新聞》辱警
通訊局港台頭條新聞
通訊事務管理局今日裁定就《頭條新聞》的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右圖為《頭條新聞》電視片段截圖
屢被建制派狙擊的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去年在三集節目中播出「驚方訊息」環節,
被指控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及未有提供適當回應機會,通訊事務管理局今日裁定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向港台發出強烈勸諭及敦促嚴格遵守相關條文。至於以嬉笑怒罵方式揶揄政府官員、警務人員和政治人物,則屬可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的意見。
現已停播的港台節目《頭條新聞》,被指控去年2月28日、3月13日及4月10日播出的節目,其中「驚方訊息」環節污衊警務人員,通訊局共收到44宗相關投訴,其中3月13日播出的一集,另被指錯誤引述及扭曲一名警務人員發言,影響其聲譽及沒提供機會讓當事人作出回應。
通訊局指,節目主持裝扮成警務人員並以廢物膠袋裹着頸項和雙手,開場時從大型垃圾桶冒出,該環節完結時又返回大型垃圾桶,認為一般觀眾能明顯察覺到這是惡意的描繪。《頭條新聞》電視片段截圖
經審議投訴個案細節及港台提交的陳述,通訊局指,被投訴的三集環節,主持均裝扮成警務人員並以廢物膠袋裹着頸項和雙手,開場時從大型垃圾桶冒出,該環節完結時又返回大型垃圾桶,認為一般觀眾能明顯察覺到這是惡意的描繪,以侮辱警務人員及傳達偏見,暗示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遭人厭惡唾棄。
通訊局特別指出,同一節目去年2月14日播放的一集,跟上述三集所包含的描繪類似,局方審議2月14日一集的投訴時,認為有關描繪具有污衊或侮辱警務人員的效果,故有足夠理據認為,上述三集中類似的描繪亦具有同樣效果,因此裁定港台違反 《電視節目守則》第3章第2(b)段的規定,即「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社會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衊或侮辱的材料」。
至於去年3月13日播放的《頭條新聞》,通訊局指,該集播放一名警務人員在一個區議會會議發言的片段時,在畫面加上含意負面的相關標題,令人覺得該警務人員說謊和製造假新聞,導致其聲譽受損,也沒有提供機會給當事人回應。
通訊局認為,該集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第15及第17(c)段的規定,即「節目如會影響個別人士、公司或其他機構的聲譽,持牌人應特別小心處理」及「應在同一節目、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其他人可以回應」。
通訊局指,去年3月13日的《頭條新聞》播放一名警員在一個區議會會議發言的片段時,在畫面加上含意負面的相關標題,令人覺得該警務人員說謊和製造假新聞,導致其聲譽受損,也沒有提供機會給當事人回應。《頭條新聞》電視片段截圖
就上述三集節目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的投訴,以及其中一集未有提供適當回應機會的投訴,通訊局均裁定成立,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敦促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至於其他指控,包括節目不宜於合家欣賞時間播放、美化罪行及內容失實等,通訊局認為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並指因該三集節目已被識別為個人意見節目,透過主持扮演虛構角色演出趣劇和諷刺對話,及以各式各樣的片段和傳媒報道夾於流行曲一起播放的方式,揶揄政府官員、警務人員和政治人物,及以嬉笑怒罵方式就各項議題表達不同意見,亦已清楚標示為個人意見,且節目播放的片段均為真實片段,應不會被視為不可接受在個人意見節目中播出。
《頭條新聞》屢受建制派狙擊,去年2月14日播出由藝人王喜客串主持的「驚方訊息」環節,被批評惡意抹黑警隊及政府防疫工作,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更去信廣播處處長,指摘節目內容刻意分化政府抗疫工作,促作跟進,又批評該節目多次以嘲諷抹黑警隊的抗疫工作,表示極度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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