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一直堅持指以替補機制代替補選立法會出缺議席,具足夠法理依據,不怕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但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指出,以替補機制填補立法會議席,與《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由選舉產生不相符,同時剝奪市民的選舉權利,會違反人權法。
立法會正就政府提出以替補機制,代替補選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做法,進行相關法例審議。大律師公會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達立場。公會認為,政府提出以替補機制代替補選填補出缺議席,此做法將令立法會議席,出現不是透過選舉填補出缺議席的情況,將與《基本法》第68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條文不相符,可能違背了《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同時指出,根據政府的替補機制,出缺議席由選舉中獲得最多餘額票但落敗的候選人自動填補,此做法根本不能反映選民真正意願,因為選民投票時,不會預知哪位候選人是後備人選,當有議席出缺時具資格作出填補,令選民無法在投票中,選出屬意的替補人選。
公會認為政府的建議不能夠損害《基本法》,以及人權法賦予市民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