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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官將追薪案無限期押後 高院法官質疑欠法律理據

蘋果日報 2017/12/13 16:49

勞資審裁處羅孟君Stockbolt Limited胡周婉文

金融服務公司女CEO離職後,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舊東家追討欠薪,並於庭上堅稱相關兩個月上班日子內從無缺勤。惟勞資審裁官翻查資料,發現女CEO於其中一天早上曾出席另一宗勞資審裁處聆訊,質疑她於宣誓下作假證供,遂將案件無限期押後。女CEO不服決定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在未有聽取上訴人陳詞的情形下直接受理案件,指類似指控時有所聞,法庭可自行斟酌審理,未必需要押後聆訊;惟審裁官在法律上犯錯,未能有效及迅速地處理案件。
上訴人羅孟君早前透過勞資審裁處向前僱主Stockbolt Limited追討個多月欠薪及代支雜費,並供稱於今年6月至7月涉案期間從未缺勤。惟原審暫委審裁官胡周婉文卻指上訴人於6月16日當天早上曾出席勞資審裁處聆訊,向另一名舊僱主追薪,質疑她於宣誓下作假證供,遂將案件無限期押後,揚言待警方調查是否牽涉刑事罪行以及律政司決定會否提出檢控,又謂押後案件可避免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應訊及喪失緘默權。
原訟庭暫委法官余啟肇指出,《勞資審裁處條例》第16條規定審裁官等人須避免有損申索人的拖延。指控他人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的情況時有發生,法庭大可以自行斟酌審理及裁決,又或是提醒證人作假證供的後果,同時證人亦可選擇不作答以享緘默權利。惟原審暫委審裁官卻選擇無限期終止聆訊,欠缺法律理據。
法官受理上訴申請,並會將判詞交給沒有出庭的前僱主供其參考。法官強調受理純粹出於法律原因,與上訴人的誠信無關,但希望前僱主認真考慮是否有其他方式解決今次上訴,以免浪費訟費。至於勞資糾紛一事,則有待審裁處再次開庭審理。
羅孟君庭外表示,事後曾向審裁官出示當天請假紙作證明,但審裁官拒絕覆核案件。她又謂審裁官曾根據她呈堂申索單據,指她當日不但出席勞資審裁處聆訊,更於當日到位於審裁處對面的酒店用膳;惟她指出,用膳是為公司與人商談融資計劃,亦是工作一部份,並非沒有留在公司就等於缺勤,質疑審裁官沒有恰當考慮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