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放債,難道銀行放債,就是「好心幫人」、「風雨同路與您攜手走出難關」;「大耳窿」只是因應成本和需求而定價較高,就變成「邪惡的吸血鬼」?且不談銀行和財務公司是否皆以救世為己任,「大耳窿」是否統統是壞心腸。單單以定價來界定甚麼是合法,甚麼是非法,道理上說不過去。
驟眼看來,此法例保護「債仔」,但是否行得通?舉個例子:
甲一家周轉不靈,急需要一筆款項。因為收入不穩定,起碼七十厘,才有人願意借給他度難關。要是有了價格管制,放債人就去鑽空子,巧立名目收取甚麼「轉介費」、「手續費」等——就像當年租金管制下奇高的「鎖匙金」一樣——變相仍舊收取七十厘的價錢,結果價格管制形同虛設。
但近日政府擬修例填補這些漏洞,一旦認真搞起價格管制來,則一、願意犯險借錢給甲的人減少,競爭減少。二、因為放高利貸變得不見得光,甲難以價比三家。三、合約不再受法律保護,放債人惟有用法律以外的途徑追數,放債成本增加。結果借款艱難了,價錢又不跌反升,對甲來說無疑是落井下石了。
有人新年捧盆桔,威迫商戶以兩萬元購買,政府總不成因此立法訂立盆桔的「最高合法價格」吧!因為兩萬元賣盆桔沒有錯,錯的是威迫。同樣,七十厘放債沒有錯,錯的是追數手法。手法不當,應該以相應的法例對付,而非訂立借貸的「最高價格」。
當然,有了「最高價格」,會較容易要把追數手法不當的「大耳窿」入罪。但為此不惜以法例干預市價,增加借錢應急的難度和成本,是否值得則見仁見智。官定的「最高價格」和「最低價格」,在自由競爭的市場裏,是兩頭誤闖地球,離奇地能無限復活的異形Twins,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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