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勞工權益的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輕判會讓公眾誤以為法庭縱容欠薪僱主,他雖對葉被推出來「食死貓」賦予同情,但強調罰款絕不足夠,「起碼都要判緩刑」,否則即踐踏勞工法例。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主席李國強亦不滿判決,聲言今早會到終審法院向首席法官馬道立遞交請願信。律政司則表示會仔細研究判決,才決定是否需作跟進。
暫委法官張潔宜指,《僱傭條例》原意為保障員工權益,法庭絕不容許僱主將營運風險轉嫁至員工身上,但同意辯方所指葉因疏忽而犯案,案情在同類欠薪案件中亦屬輕微,他已明白法例的重要性,重犯機會低,且定罪對一個良好品格的人而言已是懲罰。
張官續指葉是受薪僱員,沒有亞視股份,同遭拖欠薪金,但他沒在危難關頭自保離開,反而努力籌集資金出糧,令員工獲發薪金,避免700多名員工失業對社會造成衝擊,且薪金只拖欠了幾個月,遂決定以較低罰款額處理,每張判罰1,500元,100張傳票總共15萬元,限他兩個月內支付。張官強調,判刑是考慮了該案的特殊背景,不等於法庭往後會同樣輕判欠薪公司的董事。
過往曾有僱主因拖欠薪金而遭判監。一名工程公司東主因未支付兩名員工約6,300元欠薪及沒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囚5個月,上訴獲減刑但仍判監2個多月。「頭號梁粉」張震遠於任商交所主席時,拖欠一名員工逾34萬元薪金及沒履行勞審處判令,被判監6星期,其後上訴得直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STS13719-35/14、STS925-45、2116-17、2363-73、2393-2411、2434-55、288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