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開始舉行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針對操縱內地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罰款額改為最少30萬元(人民幣.下同)至最高300萬元,並可刑事追究。
草案又規定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人員、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明顯不公平的關連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公司資產,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損失。
相較香港,03年4月實施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0年或罰款100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