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被指組織及煽惑他人6.21圍警總 黃之鋒周庭獲准保釋 林朗彥不在港不知被控
黃之鋒周庭逆權運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更新】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今早突然被警方拘捕,被指於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事件中,涉嫌煽動他人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現不在港的眾志主席林朗彥在不知情下,亦被控相同罪名。黃之鋒及周庭的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兩人獲裁判官批准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再訊。
林朗彥早前在2016年反釋法遊行案中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獲准保釋候判。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透露,林前日(28日)經機場離港,未知他往何處及何時回港。萬亦向主任裁判官錢禮確認,林未有違反保釋條件。裁判官指林不知自己涉案,離港前未被捕,問控方希望如何處理,又強調不能因而向林發出拘捕令。萬表示會維持現有控罪,並會盡力聯繫林及帶他出庭應訊,惟萬亦申請押後案件十周,觀乎本案進度再決定該如何處理。
黃之鋒及周庭下午由警車押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應訊。庭上周不時望向公眾席,二人身後有五名庭警在犯人欄內看守,兩人聽取控罪後表示明白內容。裁判官閱讀控方案情期間,一度批准黃、周二人就坐。及後法庭傳譯引述裁判官指,法庭批准周在特定日子離港時,周頻頻點頭。
庭內有約30人到庭聲援,包括身為黃、周黨友的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以及已退出眾志、曾任該黨副主席的袁嘉蔚。
萬表示原則上不反對黃、周保釋,惟須遵守保釋條件。二人分別由大律師譚俊傑及律師文浩正代表。據了解譚申請黃在特定日子離港,包括9月3至5日到台灣,與當地國會議員出席講座、同月8至12日赴德國,在柏林圍牆外就圍牆倒塌發表紀念演講、以及在同月12至22日往美國紐約,會見《時代》週刊編輯、《華爾街日報》編採人員,並與參眾兩院議員出席研討會。譚承諾黃會在23日清晨抵港後向警署報到。裁判官最終准黃在限定日子離境。
而周亦獲准在9月12至23日離港,讓她到德國出席研討會及到奧地利探望教父教母。
據悉,控方要求黃、周二人的宵禁令始於凌晨12時,一度被裁判官質疑頗遲。裁判官認為二人現時沒工作,應將宵禁令定於晚上9或10時至翌日早上。文建議將宵禁令定於晚上11時開始,並解釋周居所離學校甚遠。及後譚補充指,黃、周現為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助理,其港島辦事處於晚上9時關閉。
據知控方亦同意宵禁令始於晚上11時,認為做法較明智,亦不反對黃、周依原訂計劃離港,惟其餘時間須繼續遵守保釋條件。
最終裁判官批准黃、周二人以現金1萬元保釋候訊,惟須在報稱地址居住、24小時前通知警方更改住址、以及禁足軍器廠街、夏愨道、樂禮街和金鐘道。除上述日子外,其餘時間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向警署報到兩次、以及遵守宵禁令,每晚11時至翌晨7時須留在家中。
黃之鋒(22歲)、林朗彥(25歲)及周庭(22歲)共同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三人本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夏愨道的在場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
黃另面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指黃和周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無合法權限或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
據悉,控方指控黃、林、周三人於6月21日早上約11時14分,與聚集在金鐘中信大廈外一段夏愨道的示威者在一起,其間黃、林手持大聲公發言,煽惑示威者在沒事先告知警方下包圍灣仔警總。
約三分鐘後,一輛警車在夏愨道入口駛進警總,卻遭示威者擋住;黃、周約四分鐘後到達,黃煽動示威者包圍警總,周則在旁喊口號。督察在停車場入口旁目擊事發經過,另有女警長在警總內用手機拍攝。
至於黃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據知控方指示威者同日中午在黃、林、周的煽動下包圍警總,警總出入口遭鐵馬、雨傘、欄杆及雜物封鎖。控方指控黃主導在警總正門外的未經批准集結。同日中午約12時45分,黃用大聲公著示威者先行用膳,以補充體力參與警總外的示威。
而黃、周共同面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據了解控方指二人明知警總外集會不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從上午11時31分至晚上11時35分在該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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