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論壇】工時證明保障打工仔 (自由撰稿人 言問)
近日據報道有團體關注基層市民於申請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時,礙於行政程序複雜,例如難以提供工作、工時等證明,因此難以申請津貼,團體建議讓申請人以自述書及宣誓的方式作入息證明。
現時有不少基層工種沒有為打工仔簽訂合約,又不提供工時證明,更有無良僱主為慳勞工保險、強積金,甚至為求走數,美其名現金出糧,以吸引打工仔「落搭」,當僱員發現被拖糧欠薪時,始知追討人工甚艱難,皆因難以提出工作證明。
法例並沒要求僱主必須與僱員訂立書面合約,即使近年就最高工時展開諮詢,當中提及需為月入低過指定金額的打工仔設立標準工時及規定須簽訂書面僱傭合約,但上述建議仍只聞樓梯響。
現時一些工種流轉率高,行業內有不少職位均屬散工工種或短期工,例如飲食、建造業等等,僱主為求省略一些與勞工保障的支出與行政程序,如上文提及般一些無良僱主用現金出糧作招徠。以強積金為例,現時雖有法例要求僱主為此類行業工作少於60天的工友填寫工作日數及按日供強積金,然而僱主於填寫工作日數及供款時只是自行申報而已,並不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因此僱主有否如實填寫實在難以深究。
另外,僱主在填寫稅表時,須填寫支出有關強積金供款,但是否與實際強積金供款相符?有否無良僱主因有關填表是因應與不同部門/機構申報,藉此作不同申報,用以逃避交稅或供強積金?
本來為基層市民建議政府於審批申請津貼時拆牆鬆綁,讓市民能減省行政程序以更易申請津貼實為大眾之福,但歸根究柢打工仔欠缺書面記錄工時等證明實在有大量影響,如僱主申報強積金紀錄時,是否應同時提供相關書面證明,例如糧單、打卡等記錄?在報稅時,又應否要求提供出糧、強積金供款等記錄,以進一步保障打工仔?
近日政府宣佈要補漏拾遺,向部份市民派發$4000或按差額派錢,初步消息指普羅大眾須自行申請及提供相關文件申報,坊間已有聲音認為小市民或會因為誤會未受惠於其他政策措施而申領$4000而誤墮法網。讓基層填寫自述書及宣誓等方式去申請津貼,市民僅靠記憶或簡單記錄去填寫工作時數或日數,假如市民在申請津貼時,只是一時大意多寫了一小時工時,又會否因此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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