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生全裸兼用紅繩綁下體參加遊行 官指行為屬猥褻判罰款
同志遊行黃榮鋒紅繩綁下體
浸大同志學生去年參與同志遊行期間,在遊行隊伍旁邊裸露全身,並以紅繩自綁腰間及下體。男生當場被捕,警誡下他稱要「以行為藝術的形式,探討身體自由的議題」,他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經審訊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根據大眾尺度,被告露陽具的行為屬猥褻,而他亦無預先通知公眾,或於申請遊行不反對通知書時披露他會露械,故他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暴露身體,裁定他罪成,判罰款900元。
也是同性戀者的岑子杰今天亦有到庭旁聽裁決。被告黃榮鋒(22歲)散庭後於庭外表示,會與律師商討後才決定會否上訴。被告不諱言,代表大律師曾提議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本案,惟他沒採納。
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案情的嚴重性,判處監禁的刑罰屬過份嚴苛,而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皆不適用於本案;根據被告的經濟狀況,他現時有母親供養,故罰款是合適刑罰。
據同意案情指,高級督察余承豐於去年11月17日的同志遊行期間,發現就讀浸會大學電影系四年級的被告全身赤裸,站在軒尼詩道8至12號對出馬路,身上只有一條紅繩綁在腰間及陽具。被告後來以「破壞公眾體統」罪被捕,警誡下他向警員說:「我嘗試用行為藝術的形式,去向社會討論身體自由這議題。」
辯方的立論指,若被告在擁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暴露身體,就不算猥褻。惟裁判官不認同,並舉例解釋:若一位女演員在得到相關機構及觀眾的批准及認許下,於舞台上赤裸作出挑逗及誘人的動作,該表演仍屬猥褻,因表演的性質不會因該表演是預先獲批而有所變更,兩者應分開處理。裁判官認為,根據現代社會的風化、莊重及私隱的尺度,一般心智成熟的人都會認為被告露出陽具屬猥褻行為。
裁判官亦裁定被告的行為並非擁有合理權限及辯解,指被告當天於車水馬龍的軒尼詩道馬路旁露械,該地點必定有非遊行人士經過,遑論其他數以千計的遊行人士,故被告的行為並不侷限於部分小撮人士的視線;被告亦沒有向第三方及公眾人士通知或透露他將會在此地露體,裁判官認為遊行人士不會接受被告的行為。另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舉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披露被告將會有裸露陽具的行為。綜合以上理由,裁判官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罪成。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剛畢業,現正待業,他與母親同住,其父於被告年幼時已離家,被告尚未有任何入息,一直由母親供養。 辯方續指,被告是初犯,沒有任何不良嗜好,案發當天他沒有性騷擾其他人士,若其目的是為了獲得性快感,他斷不會手持打火機作勢燒聖經。辯方冀裁判官能判處罰款或有條件釋放,因被告的母親只是月入兩萬的秘書,若判處罰款變相是要其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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