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王祖藍留意番】廣電總局新招:港澳台人員不能擔任節目主持
香港綜藝節目規定境外人員
香港、台灣藝人個個北上掘金,又合拍片又合拍劇,無綫都話明之後主力會擺喺合拍劇上。港味?食得0架?
市場大,但製作自由度卻相反。廣電總局噚日發佈《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稱《規定》),明確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外國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下稱「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
而且,此規定唔單止係適用於電視,仲包括互聯網。《規定》第39條寫明:「網路視聽節目製作聘用境外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此《規定》同《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引進規定》)一樣,最大權力係掌握於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就負責向之匯報,包括監控管理,以及每半年需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呈交有關聘用境外人員之書面報告。
不過,香港、澳門同台灣嘅台前幕後仍可以北上搵食嘅。《規定》指,主創人員(即編劇、撰稿、導演、主要演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甚至嘉賓(!)等)參加國產電視劇,以及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都要接受備案管理。
留意番,參與製作之境外人士,係一定「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無違法違規記錄」等等。即是,被標籤為撐「港獨」、「台獨」,以及曾經犯法的人士,不得參加大陸節目製作。
至於所謂「備案」,內容包羅萬有,包括:節目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角色、節目播出時間及播出平台等。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收到聘用機構的備案資訊後,就要於五日內回覆。
如果製作單位冇「備案」,咁就會好大件事,罰則除咗罰款三萬元以下,仲有可能連累節目被懸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求停播。受罰嘅,除咗主管級之外,仲包括負責人。順帶一提,此《規定》亦涵蓋節目重播。如該節目中受聘用之境外人員違反此新《規定》,該節目不得重播。
根據《規定》,以下此三種情況,只限制外國人,港澳台人員不在此限:
1.一部國產電視劇聘用擔任主創人員之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2.一部國產電視劇編劇和導演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
3.每期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規定》實施日期未定,依家暫只係「徵求意見」。但國策嘅嘢,從來只會遂步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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