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抄襲 
或違影射法

蘋果日報 2013/12/25 05:20


【本報訊】根據《商標條例》,只要某產品的包裝設計獲得知識產權署接納註冊,其他生產者若抄襲該設計,原設計專利持有人可循民事禁制及追討損失,受侵權的正牌貨生產商或供應商亦可根據普通法的「影射法」控告侵權者。
郭曉暉表示,根據外國的案例,涉及超市集團自家品牌抄襲正牌貨的爭議,多數會以知識產權法或影射法處理。根據本港《商標條例》,商標可由文字、設計式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所構成,因此包裝設計也屬受法例保護的商標產權。
不過法律不會承認任何自稱是獨特的包裝設計,例如一個紅色的盒子,由於太過普遍,知識產權署不會接納此設計的註冊。
普通法中的影射法也能保護產品設計的產權,即使正牌貨的生產者沒有註冊專利,若能證明一般消費者會誤以為被指抄襲的A貨是正牌貨,則可以控告A貨生產者影射。舉例說,品牌A一直深受消費者歡迎,其後超市集團自行推出另一包裝設計與品牌A相似的品牌B,若有消費者真的以為品牌B是品牌A,或以為兩個品牌出自同一生產者而購買了,則影射行為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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