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研訊︱官重申證供不支持梓樂受催淚煙影響 預計陪審團明退庭商議
周梓樂死因研訊
周梓樂墮樓當日,警方曾向尚德停車場發射多枚催淚彈。
科大男生周梓樂前年11月4日凌晨於將軍澳警民衝突期間,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5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在引導陪審團時,重申不論醫學證據抑或環境證供,均不支持梓樂受到催淚煙影響、或在案發時閃避催淚煙的說法。裁判官已完成證供總結,尚有大約半小時引導陪審團如何就本案情況作出建議,聆訊明早繼續。換言之,相信由兩男三女組成陪審團將於明早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裁判官同意停車場3樓有閉路電視拍不到的「死角」,因鏡頭角度會轉動,故僅間中拍攝到3樓後樓梯門的情況;但同時引述專家證供指,有關鏡頭沒有特定轉動模式,如果有兇手從後樓梯進入3樓施襲,需要有預知能力,包括預知梓樂上3樓的時間以至鏡頭轉動時間等,基本上非常困難。
裁判官提醒陪審團,法證專家鄭郁棋的所有推論都是根據他所接納的證據,而是否接納鄭推論梓樂跨牆後意外墮下的說法,則完全由陪審團決定。
骨科兼運動科學專家江家富則供稱,人類的平均認知反應時間是0.7秒,若果涉及複雜動作,則需時更長,而現實環境比起實驗室亦較費時。江計算後,認為梓樂墮樓時間為0.93秒,扣除認知危險的時間後,著陪審團自行判斷「究竟可以做到啲乜」。
裁判官指出,雖然有陪審員問及人體作反射動作的時間,「究竟其實0.93秒可以做到乜嘢,如果真係你跌落嚟的話」。江亦認為梓樂身上沒有後方受襲的傷勢,故沒證據顯示他曾受襲。
惟裁判官認為,江未能清楚解釋梓樂跨越矮牆後,身體如何旋轉並墮地,需要陪審團根據日常經驗及智慧,考慮梓樂的旋轉重心為何。正如江所言,不論梓樂是單手抑或雙手撐起後起跳,都是假設性推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如何從3樓墮下,甚至不知道他是否從3樓矮牆墮下。
閉路電視片段中,所有消防員、救護員及義務急救員均沒在梓樂臥地現場表現出受催淚煙影響的徵狀,例如流眼水等;而他們均於梓樂墮樓後不久便接觸梓樂。市民證人亦表示,沒在現場聞到催淚煙氣味。消防員於案發前巡查停車場各層期間,在沒佩戴防毒面具的情況下,亦沒聞到催淚煙氣味。
此外,新聞直播片段顯示警方向停車場發射的催淚彈,均集中在停車場的西南及西北方,而煙霧向天空上升。專家亦表示,停車場是一個半露天空間,不是完全密封,催淚煙飄到案發位置的機會非常低。而且一個人要在密室內焗一晚催淚煙,才會受影響致痛楚及暈倒,因此沒證據顯示梓樂曾中彈、或因閃避催淚煙而墮樓。
裁判官分析新聞片段拍到警方何時及在何處發射催淚彈後,重申不論醫學證據抑或環境證供,均不支持梓樂受到催淚煙影響、或在案發時閃避催淚煙的說法。此外,證人曾稱聽過現場人士說梓樂中彈及躲避催淚煙,裁判官指有關說法只是傳聞證供。雖然傳聞證供不是完全沒價值,但參考價值非常低,例如義務急救員聽過現場有人說梓樂墮下在停車場1樓,該傳聞說法顯然是錯。
至於警方搜證時沒有在懷疑出事位置旁的防煙門上嘗試套取指模,裁判官指出,該道防煙門通往地下出口,閉路電視似乎看不到有可疑人士在地下出口離開。而在梓樂差不多墮樓的時間,停車場1樓有黑衣人循該處樓梯落到地面,裁判官認為此人看來與梓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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