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承聰(47歲)審訊時強調只收到暫准離婚令,而沒有正式離婚令。暫委裁判官莫子聰指命令的生效時間是以頒佈一刻為準,而非信件到手一刻,這是常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反問「收唔到信咪永遠唔使離婚?」
莫官又指暫准離婚令在沒有反對下,6星期後便會自動成為正式離婚令,這些資料全寫在暫准令上,被告亦承認知情;而暫准令上寫有案件編號及頒令日期,被告大可查詢,但他沒這樣做。被告於2011年9月16日往法庭取得正式離婚令,莫官認為被告聲稱一直收不到信只是找藉口,實情是他明知申報便會喪失宿舍,因此故意隱瞞,令他可以低於市值租金住在宿舍。
辯方求情指,被告大學畢業即任見習督察,5年後升至高級督察。2012年他捲入傷人案被停職,一直支全薪,至今年3月起支半薪;又指案發於2011年,事件糾纏至今大大打擊被告自信心,他已將10萬元租金差額悉數歸還警隊。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知法犯法,案情嚴重,不適合緩刑。
資料顯示被告曾懷疑妻紅杏出牆,找情敵對質時涉箍其頸;又涉藉詞「驅鬼」,掌摑「鬼上身」的情婦,情婦發現被告是有婦之夫後提分手,遭被告滋擾恐嚇。兩宗案被告均脫罪。
案件編號:WKCC185/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