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麗莉原被裁定串謀詐騙、欺詐、批准發出不實招股章程三罪罪成。身為太平洋興業前主席的她,向獲贈認股權證的員工取回得益,涉款至少310萬元。02年8月,蔣指示私人助手葉玉珍從其中三名東莞員工取回250萬元,兩人然後相約在中環的中銀總行見面交收現金,由蔣放入保險箱。
紀錄顯示,葉到銀行櫃位提取250萬元現金,2分59秒後蔣行入銀行保險箱,代表蔣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昨質疑,葉及銀行根本難以在如此短時間內處理大量現金,但原審法官並無考慮這客觀上的不可能。
Clare Montgomery指出,葉事後返回東莞,可能葉提走現金後返回內地,而沒有將錢交給蔣。
另同案的被告胡思聖已服完兩年刑期,而判囚一年零七個月的第三被告包國平,早前獲准保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2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