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繼續討論分拆證監主席的法案。對於議員質疑有關法案內容過於簡單,並無闡明分拆後的主席及行政總裁權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文件指出,不宜將有關權責寫得太細緻,以免欠缺彈性,因為可能隨着金融市場發展而演變。不過,文件列出主席不會參與日常行政,只集中釐定政策大方向及發展策略,以提高證監效率;主席亦不會介入個別個案的調查工作,但行政總裁應向其滙報公眾或傳媒關注的個案進展。
至於證監會主席沈聯濤質疑,日後是由主席抑或行政總裁負上最終決策責任?港府的文件指出,主席將對證監的政策問責,而行政總裁則負責內部運作。
文件又列出證監主席人選的條件,包括不能擔任上市公司董事,亦不能在證監規管的業務中涉及重大利益;需要了解本港營商環境及證券市場,為人正直,具有服務社會精神、本港及國際金融市場的知識、長遠視野及領導才能、與公眾及市場人士溝通的能力,及與海外監管機構有良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