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裘大被控1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當中9項指他於99年4月至01年8月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共280萬元饋贈或報酬,作為他處理多間承辦房委會建築地盤的工程公司與房委會之間的往來事務上,提供協助、優待或偏袒而接受該利益。
被告另被控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01年7月27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郭樹華20萬元的饋贈或報酬,作為陳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就郭偉元申請政府合約工程師一職事宜,提供協助;餘下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則為上述控罪的交替性罪名。
案件編號:HCCC3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