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權】質疑本港婚姻條文違憲女同志敗訴 官指是否推行同性婚姻應由立法機關決定

蘋果日報 2019/10/18 18:16

司法覆核同志平權同性婚姻權

港人女同志MK去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爭取同性婚姻權,質疑現行法律違反《基本法》保障的人人平等和婚姻自由,而且法例採用基督教一男一女婚姻概念,侵犯信仰自由。案件於5月審理,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MK敗訴,指無論現行法例拒絕同性結婚,抑或政府不主動推行其他民事結合形式,都不構成違憲。不過法官亦指,《基本法》的婚姻權條文並無禁止同性婚姻,應由立法機關決定。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結尾特別提到,法庭清楚意識到對於同性結合的問題,社會上不同人或群體基於社會、道德或宗教理由,意見紛紜甚至完全對立。法庭對這些意見不作取態,只會從法理角度分析,但相信政府就這個議題詳盡檢討將帶來益處,否則日後人們必然會將不同法例、政策或公共機構決定逐項提上法庭,以歧視或其他原因提出挑戰,導致法律在不同時間出現不一致,並耗費大量時間和訟費。

官指香港社會情況未有清晰傾向

MK一方提出的主要理據是《基本法》第37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應涵蓋同性伴侶。法官則認為第37條的婚姻權不適用於同性伴侶,首先《基本法》制訂時不僅香港沒有同性婚姻,世上亦未有任何國家准許同性結婚,荷蘭於2001年才開創先例,故第37條的立法原意明顯不包含同性伴侶。另外,香港人權法案和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婚姻權的條文,都明言是男女結婚,歐洲和本港法院均詮釋過,有關法律僅旨在保障異性婚姻權。
對於MK一方指《基本法》是「活文件」,條文含義應隨著社會和時代發展而更新,法官指原則正確,惟要有強力證據顯示有更新需要。根據法庭席前的證據,現時有26個司法區准許同性婚姻,16個准許民事結合,反映國際上正有某些發展;然而香港的社會情況未見清晰傾向,公眾對於正式認可同性關係的意見明顯有分野,故未有充份證據。此外法庭亦不應以解釋法律為名,對社會基礎政策作出有深遠法律、社會和經濟影響的變更。
不過法官表明,第37條只是不保障同性伴侶有權結婚,但沒有禁止實行同性婚姻,正如政府所言,立法會有自由選擇立法推行同性婚姻。

每項權利需獨立檢視

判詞續指,第37條作為《基本法》中專門介定婚姻權利的條文,如果它不賦予同性伴侶結婚權,MK就不能依靠其他更廣義的憲制條文或人權法條文作為理據。對此法律原則,法官和政府的觀點一致。法官指因此毋須考慮MK提出的其他《基本法》和《人權法》理據,例如《基本法》第25條的「人人平等」原則,或MK有信仰自由不服從基督教式一男一女婚姻等等。
MK一方指,即使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權,因不能歧視之故,政府仍有責任主動制定一套替代的法定制度,使同性伴侶得到所有異性婚姻的實際權益。惟法官不同意,理由是當法庭考慮權利時,會著眼於實質內容而不是形式,如果政府無責任通過婚姻制度給予同性伴侶某些權益,法庭便不應該用其他名義或者制度達到同樣的效果。
法官指應否訂立機制認可同性關係應交由立法機關決定;若由法庭宣告,便近乎司法僭越立法。此外,法庭亦不應簡單地宣告政府需提供「所有」權利給同性伴侶,而不獨立檢視個別權利,例如應否限制同性伴侶領養兒童。
【案件編號:HCAL1077/18】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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