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僱主而言,他們要多付僱主供款的部份。一向有職業退休保障計劃的僱主,強積金不會增加他們的負擔,但對於一向視員工為勞動力多於人力資源的僱主來說,強積金自然不受歡迎。
對於僱員,他們每月為強積金供款,目標是希望退休時可以有一些保障。他們沒有選擇,因為這是法例規定,否則不少僱主及僱員會選擇不供款。問題出在那裏?
相信問題是積金受託人的表現。選擇積金受託人是僱主或有關部門的決定,他們未必了解一般員工的想法及需要。有不少情況是僱主選擇了較為次等的積金受託人,其產品表現不佳,經常是市場上大落後者。員工費用付了,保障欠奉,有些更選錯產品,雙重錯誤下自然對強積金制度產生問號。
僱主應給予多些選擇,及以員工的退休保障利益為依歸,而不是考慮與積金受託人的商業交情。僱主供了款,履行了責任;積金受託人也收了費用,符合了商業目的,但供款及保障人的利益似乎放在最後。